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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日期:2016-01-21 21:28:23 人气:47

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改革公务用车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积极推进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创新制度、分类保障。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2.坚持统筹协调、政策配套。妥善处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分级、分类制定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机衔接。

  3.坚持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省级党政机关先行示范,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加快实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按照中央部署有序推进。

  4.坚持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成后,全省及省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成本节支率均不得低于中央规定的比例。

  (三)总体目标

  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中央部署有序推进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切实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参改范围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先行参加本轮改革。

  鼓励省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具体范围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省安全系统公务用车改革,经批准后单独启动实施。市及市以下地税系统参加同级政府的公务用车改革。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改革,待中央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部署。

  

    三、主要任务

  (一)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改革后,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

  规范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职务待遇和业务消费,对原符合车辆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逐步按规定纳入改革,改革后不得再配备车辆;对保留的必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用车和事业单位业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与年薪制、岗位津贴及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等统筹考虑、相互衔接。

  (二)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综合考虑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的要求,全省公务交通补贴划分7个补贴层级,每人每月的公务交通补贴不得高于以下标准:厅局级正职1690元、厅局级副职1560元,县处级正职1040元、县处级副职960元,乡科级正职650元、乡科级副职600元,科员办事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500元。各市的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允许参加车改单位从本单位公务交通补贴总额中划出一定的比例进行单位统筹,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问题,统筹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各市之间的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同一市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省级党政机关和济南市执行同一标准。驻济南以外的省属参加车改单位执行当地的补贴标准。

  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适时适度进行调整。

  (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对未留用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对其他未留用的司勤人员,要做好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并依法进行经济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负责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四)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

  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规范处置。要制定处置办法,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避免浪费的原则,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处置工作要按照封存停驶、鉴定评估、移交车辆、公开拍卖、收入上缴、核销账务六个步骤进行,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参改车辆的处置收入,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采取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营,减少车辆闲置浪费,过渡期由各地确定,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

 

   四、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和保障制度

  (一)加强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车辆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其中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并确保达到一定比例,配备标准及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逐步探索社会化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具体办法。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改革前未配车的单位,改革后亦不得增配车辆。

  1.按以下原则和标准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

  省级党政机关根据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省机构编制部门单列编制、数量在50人以上、相对独立或驻济南以外的部门属处级参改单位,可单独核定1至2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部门内设机构(不含相对独立的厅级内设机构)以及驻济南的其他处级参改单位,不单独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其人员编制与所属的机关本级合并计算,相应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由所属机关统一保障。

  市、县(市、区)级党政机关按照从严控制总量、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在符合公务交通成本节支要求的前提下,全省市级党政机关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总量按照不高于各市市属部门(含符合参改条件的市属功能区管理机构)总合计数的200%核定;全省县(市、区)级党政机关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总量按照不高于各县县属部门(含符合参改条件的县属功能区管理机构)总合计数的150%核定。各市、县(市、区)的具体保留数量,分别由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综合考虑机构数量和编制规模等因素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根据中央和省的车改政策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乡镇(街道)一般可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1至2辆,地处偏远或山区的可保留3辆。

  对特别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2.按以下原则和标准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在中央确定的17个执法部门内,省、市、县(市、区)分别按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的40%、60%、70%保留;在中央确定的执法部门之外,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具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的其他部门,其执法执勤车辆应严格配置在相关一线岗位并严格控制总量,省、市、县(市、区)分别按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的30%、50%、60%保留。省属驻济以外单位按照当地同级保留比例执行。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其他具有执法执勤职能部门的执法执勤车辆的保留数量超过上述比例的,每增加1辆相应核减该部门的公务交通补贴6万元;保留比例超过原编制数90%的,不再发放该部门公务交通补贴。

  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各级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跨部门综合性执法用车平台并于两年内到位。鼓励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选配专用摩托车作为执法执勤交通工具。

  3.符合保留条件的各类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继续保留。

  4.调研、接待等集体公务出行用车,原则上以社会化方式提供。确有特殊要求、无法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的,可适当保留部分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市、县(市、区)可分别按照保留公车总数1%的比例保留调研、接待用车,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单独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

  (二)完善财务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公务交通费用预算管理,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务核定补贴数额,待应取消车辆封存、上交后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三)加强公务用车监督检查

  把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及政务公开范围。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切实保障公务出行

  鼓励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部分汽车租赁公司,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及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五、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工作纪律,明确工作责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精神,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省发展改革委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牵头拟订全省公车改革总体方案、省级党政机关公车改革实施方案。省机关事务局负责省级党政机关取消车辆的处置以及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其他车辆的编制核定和配备使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省财政厅负责执法执勤用车改革以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测算、制定和发放等方面的工作,研究拟订相关配套政策,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规定,办理已处置车辆的账务核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司勤人员安置等方面的工作,研究拟订相关配套政策。省审计厅负责对公务用车改革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省国资委根据省车改工作部署,负责省级国有企业公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研究拟订相关政策。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分别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省直各部门(单位)要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须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已先行改革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统一规范执行。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深入调查研究,细致统计测算,周密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时限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级党政机关先行启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改革任务。

  (三)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切实加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舆论宣传工作,做好政策解读,阐释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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