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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虚开发票仅定性偷逃增值税,核定所得税超5年不再追征

 日期:2023-07-13 19:44:03 人气:844

偷税与否的定性,直接关系着企业是否面临行政处罚,以及滞纳税款能否受3年或者5年税款追征期限的限制。因此有观点认为,因偷税之行政处罚直接关系着纳税人的财产权益,并会引发逃税罪的刑事风险,故此,税务机关在定性偷税时需要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英德市某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与处罚,就体现了上述观点。税务局于2022年发现企业2015年存在接受虚开发票偷逃税的行为,已过5年的行政处罚期限。但是,如果给企业定性偷税,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的规定,那么税款的追征不受3年或5年追征期的限制。

处理决定载明:该企业因取得虚开的发票,现有证据证明其通过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抵扣税款,偷逃增值税,遂就增值税部分定性为偷税。但其企业已经走逃失联,无法查实账务,也无法判断货物交易及支出的真实性,就企业所得税部分,仅能予以核定。税收核定,是税务机关无法取得充分的企业税务财务资料的情况下,享有的一种推定权。既然使用了税收核定,就证明税务机关并未收集到企业确实、充分的偷税证据,故而,对企业所得税部分未定性为偷税,对超过5年的部分不予追征。

此外,该处理、处罚还体现了税务机关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款追征期限的起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最后一日,也就是次年的5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清税一稽处〔2023〕**号


英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

我局于2022916日至202359日对你公司(地址:英德市***201511日至20161231的违法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51月至201612月期间,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茂名市茂港宇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港公司”)、茂名市盛鸿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鸿公司”)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872,854.68元,税额148,385.32元,价税合计1,021,240元。你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148,385.32元,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费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调取你公司在与盛鸿公司、茂港公司的有关涉税情况中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2)茂名市税务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证明。证明你公司取得盛鸿公司、茂港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3)我局调取你公司在与盛鸿公司、茂港公司的有关涉税情况中提供的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等资料,证明你公司实际上未与盛鸿公司、茂港公司进行过真实的交易。

4)我局调取你公司在与盛鸿公司、茂港公司的有关涉税情况时提供的你公司提供的上述发票所涉货物的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发票联、抵扣联、产品入库单、购销合同、等复印件,证明你将涉案发票对应的金额已入账

5)我局依法调取的你公司2015年至2016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证明你公司的申报情况及你公司在2015年、2016年符合享受小微企业政策。

6)国家税务总局英德市税务局提供的《抵扣证明》,证明你公司已抵扣的上述10份增值税均未做进项转出

7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税一稽 税通﹝202245号)作出回复和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不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

8)我局于2023424日再次向你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税一稽 税通﹝202327号),要求你公司向我局提供2015年至2016年期间记载与盛鸿公司、茂港公司业务往来相关涉税资料,但截至2023512日,你公司均未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让得盛鸿公司、茂港公司为你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让得盛鸿公司、茂港公司为你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是偷税行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等规定,你公司购买货物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追缴你公司增值税148,385.32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7,419.27元。

(五)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追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4,451.55元。

(六)根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征收对象和标准。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第十条“地方教育附加按‘三税’申报缴款期限进行申报缴纳。”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2,967.71元。

(七)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税一稽 税通﹝202251号),要求你公司提供2015年至2016年期间记载与盛鸿公司、茂港公司业务往来相关涉税资料,但截至本次检查结束,你公司均未提供相关的资料,导致我局难以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第三条第三款“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和《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国税发〔200861号)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行业大类为:涂料制造,适用7%的应税所得率。

你公司2015年营业收入为4,047,609.78元,应税所得率为7%,应税所得额为283,332.68元。你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为4,911,953.65元,应税所得率为7%,应税所得额为343,836.76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第一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第一条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你公司的从业人数小于100人、资产总额小于3,000万元,你公司201510月至12月符合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2016年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

2015年和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应追缴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5年:283,332.68÷(9/12)×25%+ 283,332.68÷(3/12)×50%×20%4,112.5756,095.63(元)

2016年:343,836.76×25%9,628.8976,330.30(元)

你公司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缴款期限是2016531日,距离我局在20211027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协查通知书》(清税一稽协通﹝20214016号)发现你公司少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已超过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追缴你公司2015年企业所得税56,095.63元。你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缴款期限2017531日,则从201761日起计算追征期,距离我局发现你公司少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未超过5年追缴期限,因此依法追缴你公司2016年企业所得税76,330.30元。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行为,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英德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620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税一稽罚〔2023〕*号


英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

我局于2022916日至202359日对你公司(地址:英德市***2015112日至20161231日的违法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20151月至201612月期间,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茂名市茂港宇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港公司”)、茂名市盛鸿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鸿公司”)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872,854.68元,税额148,385.32元,价税合计1,021,240元。你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148,385.32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48,385.3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419.27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调取你公司在与盛鸿公司、茂港公司的有关涉税情况中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2)茂名市税务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证明。证明你公司取得盛鸿公司、茂港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3)我局调取你公司在与盛鸿公司、茂港公司的有关涉税情况中提供的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等资料,证明你公司实际上未与盛鸿公司、茂港公司进行过真实的交易。

4)我局调取你公司在与盛鸿公司、茂港公司的有关涉税情况时提供的你公司提供的上述发票所涉货物的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发票联、抵扣联、产品入库单、购销合同、等复印件,证明你将涉案发票对应的金额已入账。

5)国家税务总局英德市税务局提供的《抵扣证明》,证明你公司已抵扣的上述10份增值税均未做进项转出。

6)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税一稽 税通﹝202245号)作出回复和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不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

(二)你公司在我局检查过程中,拒绝向我局提供有关资料

1.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清税一稽检通〔202218号),要求你公司向我局提供你公司201511日至20161231日的涉税业务往来的资料,你公司截至检查结束时拒绝向我局提供有关资料。

2.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税一稽 税通﹝202245号),要求你公司向我局提供你公司与茂名市茂港宇帆化工有限公司、茂名市盛鸿化工有限公司业务往来的涉税资料,你公司截至检查结束时未对上述事项进行回复,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3.我局于2023424日再次向你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税一稽 税通﹝202327号),要求你公司向我局提供2015年至2016年期间记载与盛鸿公司、茂港公司业务往来相关涉税资料,但截至2023512日,你公司均未提供相关的资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清税一稽检通〔202218号)的签收资料。

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税一稽 税通﹝202245号)的签收资料。

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税一稽 税通﹝202327号)的签收资料。

上述(1)至(3)项证据,证明你公司在收到我局送达的税务文书后按税务文书的要求配合我局的检查工作和提供有关资料的事实。

二、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让得盛鸿公司、茂港公司为你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148,385.3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419.27元的行为是偷税行为。

你公司实施最后一次偷税的行为的时间(20161月)至被我局发现(202110月)时已经超过五年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上述偷税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规定,我局多次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文书后,你公司均不按税务文书的要求配合我局的检查工作和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决定对你公司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处1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英德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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