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不征税情形是否应当开具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的规定,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最新版本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不征税情形应当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开具发票。也就是说,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之前预收款也应当开具发票,但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项下开具的发票并非是正式发票,等同于企业收据作用。预收款开具发票应当区分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预收款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应当开具正式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以,对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预收款的,应当开具正式发票,并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预收不发生纳税义务,但应当预缴增值税的,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项下开具的发票。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开具正式发票,原开具的收据功能发票可以不收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房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者预收款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不征税”率发票等同于以前的预售款收据,但需要预缴3%增值税。
三是预收不发生纳税义务,并且不预缴增值税,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项下开具的发票。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开具正式发票。预收款可以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项下开具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同于收据功能。
四是预收款不发生纳税义务,但如果纳税人开具了正式发票的,在开发票当天发生纳税义务,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因为增值税规定: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这里不包括“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项下开具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