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供材”的内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甲供材是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并将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动力交给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一种建筑工程现象。基于此规定,如果发包方针对发包的建筑工程自购的材料为零的现象就是包工包料工程。“甲供材”中的业主或发包方自己购买的材料、设备或建筑配件在整个建筑工程造价中所占的比例,在税法中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只要业主自己有购买工程所用材料的行为,即使是业主买一元钱的材料也是“甲供材”现象。
2、营改增前后“甲供材”的会计核算
“建筑业营改增后存在的“甲供材”的会计核算分总额法和差额法两种情况核算,具体如下:
(1)“甲供材”总额法的会计核算
①建设单位或业主或发包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
第一,如果业主或发包方选择一般计税项目的情况下,则会计核算如下:
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当业主或发包方认证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会计核算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第二,如果业主或发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或者说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情况下,业主或发包方只能从供应上那里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会计核算如下:
借:工程物资(含了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②建设单位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的会计核算。
建设单位在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业主或发包方必须按照转售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必须按照采购价格(1+10%)作为计算增值税的依据,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会计核算如下:
第一,建设方或业主或发包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工程物质或甲供材+甲供材转售的进项税额)÷(1+11%)×11%]
贷:工程物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甲供材部分转售的销项税)
第二,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甲供材部分转售处理的进项税额)
贷:预收账款[(工程物质或收到的甲供材+甲供材转售的增值税进项税)÷(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三,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工程物资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付的是实物。
(2)“甲供材”差额法的会计核算
建设单位或业主或发包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与上面“甲供材”总额法下的建设单位或业主或发包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相同。
第一,建设方或业主或发包方发出材料时的会计核算:
借:在建工程(非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房地产企业)
贷:工程物资
第二,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其所购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本单位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3、营改增前后“甲供材”的发票开具
营改增前后“甲供材”的发票开具分两种情况:
(1)“甲供材”总额法的发票开具
施工企业必须将“甲供材”部分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而“甲供材”部分计入施工企业的产值或销售额或收入。因此,施工方应按含“甲供材”金额全额向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或发包方依法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情况下)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业主或发包方依法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情况下)。同时,业主或发包方就“甲供材”部分按照采购价(1+10%)作为计征增值税销项税的依据,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方选择一般计税项目的情况下)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施工方选择简易计税项目的情况下)。
(2)“甲供材”差额法的发票开具
由于建设方或业主或发包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同时,“甲供材”部分没有计入施工企业的产值或销售额或收。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服务业增值税发票时,只能按不含甲供材金额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方选择一般计税项目的情况下)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施工方选择简易计税项目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