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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可选择简易计税的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办法后,中途是否可以改为简易计税办法?

 日期:2017-06-30 07:35:31 人气:6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可选择简易计税的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办法后,中途是否可以改为简易计税办法?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或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应在首次申报该项目收入之前办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相关手续。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如已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并申报纳税的,不得再改为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除提供建筑服务或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以外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随时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自有或租赁的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该不动产的物业管理费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答:纳税人自有或租赁的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支付物业管理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一年以下的人寿保险(应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员工购买的一年以下的人寿保险服务,属于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非保本持有至到期的资管产品不征增值税。企业大部分收入均为非保本持有至到期的不征税收入,小部分为未持有至到期的资管产品应税收入,同时企业每年需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用,取得了进项发票,请问,该进项可全额抵扣还是按不征税收入与应税收入的比例进行分摊抵扣?

答:用于不征税收入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拆迁补偿费,在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在总局未进一步明确之前,银行支付凭证可以作为扣除的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的凭证。

 

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实际工作应当如何把握?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绿化工程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绿化工程完工后发生植物养护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提供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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