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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税款?

 日期:2017-07-27 07:56:44 人气:180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税款?

答:自201751日起不再需要预缴。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也就是说,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实行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无需再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和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等自产货物的同时,还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事项,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范畴?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上述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范畴。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建筑集团公司A与某建筑发包方B签订一份建筑合同,之后,A授权集团内的C公司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C公司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该情形下,应由哪一方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发包方?

答:应由C公司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11号公告”,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的,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在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应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并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计税?

答:可以。

根据总局11号公告,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方无论是自行采购电梯交给电梯企业(一般纳税人)安装,还是从电梯企业采购电梯并由其安装,电梯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同时,一般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日常清洁、润滑等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从事园林绿化养护的纳税人,为客户提供的植物养护服务应按照哪类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的税目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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