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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知道二十三类支出不用发票

 日期:2017-08-24 09:40:21 人气:60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但其实有些支出是不需要发票的,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的规定,不需要使用发票的业务主要有“非对外”“非经营”(或者“非增值税”)的特点,下面给您一一详解:


1
内部业务


发票开具范围限于对外发生业务,内部业务不需要开具发票。

(一)职工薪酬:

1、职工工资奖金,可以使用工资表、银行单据等原始凭证入账。(注意:税收核算中,职工工资奖金是否纳入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则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之一。)


特别提示:关于临时人员费用,如何区分工资支出(不用发票)还是劳务费用(需要发票),可以参考《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2、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使用收费单位专用收据或者地税部门代收凭证入账。


3、发放职工福利,类似于“职工工资奖金”,但是购入实物福利则需要取得发票。


4、拨付工会经费;使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地税部门工会经费代收凭据。


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使用自制单据即可。但税前扣除则需要依据实际发生标准,通常需要取得发票。


(二)资产折旧或者摊销: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等;可以使用自制计算单进行会计处理,但计算公式需要符合税法规定。


(三)计提减值准备或者跌价准备等;可以使用自制计算单入账。(注意:这里指的是会计可以做账,但多数时候不能税前扣除。)


(四)内部结转,比如: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车间生产、产品完工、库存商品成本结转;损益结转、计提公积金等。使用内部自制原始凭证即可。(注意:涉及对外支付则需要取得发票,比如购进原材料、支付外部劳务费等。)


(五)利润分配,使用计算单、支付单据等作为原始凭证。


(六)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2
特定领域支付


(一)政府支付:

1、税收:入账凭证包括完税凭证、税收缴款书、代收凭证等。


2、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比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入账凭证与税收大致一样。


3、行政罚款、税收滞纳金等,使用相关收据入账。(注意:不能税前扣除。)


4、取得土地使用权,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司法支付:包括诉讼费、司法罚金、罚息等,使用司法部门相关收据作为原始凭证。(注意:经济、合同层面的违约金、罚息属于价外费用,应当一并取得发票。)诉讼费、支付给对方的罚息通常可以税前扣除,支付给司法机关的罚金不能税前扣除。


(三)境外支付: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企业上缴的协会会费,以该组织开具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五)加计扣除,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这些支出并未实际发生,不需要取得发票。(注意,加计扣除只是税收计算所用,并不能入账进行会计核算。)


(六)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及《军队票据管理规定》规定,与军队发生的有偿服务应该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3
非经营活动


(一)资产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二)赔偿支出:例如企业因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对外发生的赔款支出,企业占用农民土地赔青,或者企业因发生生产事故原因对内(员工)发生赔偿支出,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赔款协议、检验报告(或事故鉴定)、相关合同、法院文书以及收付款单据为原始凭证。


(三)捐赠支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的规定,对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于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发票丢失:不需要另行开具发票,也不属于重开发票法定事由。按照规定,可以使用发票其他联次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作为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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