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减税措施,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的工作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物流企业的界定 1、经营业务:仓储、运输(二者必具其一)。 2、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为“第三方”提供仓储、配送等服务,不能仅为本企业内部服务。 4、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文本中注有物流、仓储或运输的字样。 享受税收优惠的仓储设施用地的界定 1、仓储设施用地应用于储存《通知》中列举的大宗商品主要是与人民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的商品和原材料——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如: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 2、同一仓储设施占地在6000平方米(含)及以上。 3、仓储设施用地具体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用地。 不属于税收优惠范围的用地 1、对物流企业储存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土地,不属于《通知》的优惠范围。 2、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用地,不属于《通知》的优惠范围。 3、在建或未投入使用的仓储设施用地,由于还不具备存储大宗商品的条件,不能有效发挥其仓储功能,相应占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用地不属于《通知》的优惠范围。 物流企业税收优惠实行备案管理 1、土地权属证明。 2、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有关仓储设施用地说明: 企业为第三方提供仓储或物流业务情况; 企业同一仓储设施占地情况; 出租土地的还需提供对方租用土地所从事仓储或物流业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