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发票开具新规是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公告明确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从开票方的角度看,不是想开什么就开什么,也不是想开多少就开多少,因为有进货品种和进货总量的限制,开票将不再随意。
从取得发票方角度看,如果不是发生了真实的业务,将很难取得成品油发票,除非有大量实际购买了汽油但不要发票的。
今后,纳税人虚增的汽油费发票(新的编码表是车用汽油发票,简称石油制品)将很容易被税务机关监控到,监控分析路径大致是:
1、开票方信息通过防伪税控开票新系统自动上传税务机关形成电子底账,购买方的信息、购买数量金额一目了然;
2、购买方如果是重点税源企业,报表中会有一项填入汽油消耗量;
3、纳税人固定资产车辆台数、预计的总的年耗油量的最大值与总的实际汽油消耗量是否异常。
纳税人是否有补救措施呢?
如果纳税人建立了私车公用制度,将对汽油消耗量产生重大影响,但制度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实际执行?是否会带来新的税务风险?这些问题能否合理解决,对纳税人将是一个不小的考验!
政策导向很明确,守法合规纳税才是长久经营之道。
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通过纳税筹划的方法规避税务风险获取利益最大化才是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