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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认定申请为何老大难?看完恍然大悟!

 日期:2018-02-28 08:28:38 人气:33

有关部门审核高新认定申请材料时,表面上以财税数据作为基础,实质上是对企业研发内容和质量的考核与把控。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细化,企业应明确研发部门在高新认定过程中的主导地位。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研发部门究竟有什么职责?怎样才能更好地与财务部门配合?在日常的工作中,笔者经常会听到一些大企业财务总监提出这样的问题。在笔者看来,在高新认定中,研发部门可以作为的空间很大。换句话说,如果大企业研发部门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高新认定工作将事半功倍。


现象:

关键研发信息被“过滤”

高新认定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提供申请材料,而材料对重要信息陈述的准确性,往往对企业是否能够通过高新企业认定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但遗憾的是,很多大企业在高新认定的材料中,十分关键研发信息被“过滤”掉了。

以研发部门通常参与填写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为例。该项材料涵盖了对企业核心技术和创新点的描述,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项重要依据。主管机关会依此判断有关产品(服务)涉及的技术,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所规定的范畴。若填写不当,可能导致有关项目被认定为不符合条件,对企业是否能够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带来直接的不利影响。

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当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过程中,很多企业提供的资料对核心技术及创新点描述,都无法突出表明相关技术对于产品的核心支持作用,或无法充分体现出相关技术的先进性,让很多关键的信息成了被埋没的“黄金”。

A企业的例子,就非常典型。在高新申请材料中,A企业将“核心技术及创新点”表述为“优化电机设计,将系统电压由12V提升至48V”。仅从申请材料看,这似乎并不是十分困难的研发项目。但笔者通过和工程师的对接与深入交流,发现此项目涉及的电压转换的背后,集中了系统发热、结构优化等诸多内容,具有相当的研发难度。然而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中的字面描述看,仅保留了变换电压的内容,完全无法体现项目的实际难度及其所需的研发投入强度。


实践中,像大企业的情况并非个案。笔者在审核客户高新认定申请材料时发现,有些企业在“核心技术及创新点”中的表述为“电机性能升级;更换材料,改善力学性能”。但是,这种表述对于创新点的描述含糊不清,非技术人员难以判断。进一步讲,这里只是提到了“电机性能升级”,具体是哪些方面的性能升级?如何升级?是否仅为常规性升级?这些疑问没有说清楚,会增加认定结果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这些表述可能会被理解为只是将已经存在的一种新型材料直接应用到产品上,无法被定义为研发活动。


思路:

突出研发部门主导地位

为什么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很多重要的信息会被埋没?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企业对新技术保密的需要,另一方面往往是企业财务部门与技术部门沟通不畅造成的。因此,只要企业能够改变这种现状,就能够更顺利地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进而创造税务价值。

笔者了解到,许多大企业的高新认定申请资料,大多由财务部门或税务部门负责准备,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但部分企业的研发部门往往出于保密需要,对研发的实质内容描述做了模糊的处理,文字表述只针对最终结果。这样的处理很难从技术层面体现创新要点,可能导致主管机关无法对此研发项目的先进性做出判断。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在研发项目上多创新、多投入。有关部门审核高新认定申请材料时,表面上以财税数据作为基础,实质上是对企业研发内容和质量的考核与把控。

从国家税务总局前不久发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看,企业享受高新优惠,已经从过去的审批模式改为备案模式。在此背景下,只有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理解,充分发挥企业研发部门的专业主导作用,对高新认定申请材料涉及的研发活动及产品(服务)、技术等,一定要准确地描述、规范地填写,才能为企业获得高新身份保驾护航。


建议:

改变高新认定现有程序

笔者认为,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细化,企业应明确研发部门在高新认定过程中的主导地位。

 一方面, 

研发部门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列举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符合条件的开发项目逐一甄别和统计,按照涉及的技术对企业的产品(服务)准确分类。在此基础上,研发部门还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梳理申报研发项目涉及的相关技术产品(服务)、工艺改进等情况,准确填写《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等附件文件,并体现出研发活动的内容和研发价值。

 另一方面, 

研发部门应以项目为单位,记录申报研发项目所涉及的人员和相关工时,供财务和税务部门对研发费用做出准确归集,做好研发活动的相关文件的记录存档,供财务部门对相关底稿开展核查。同时,研发部门应主导并在其他职能部门配合下,完成对于企业创新能力部分的自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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