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现金发放过节费或者现金微信红包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过节费,应该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提醒】现金发放过节费或者现金微信红包也可按照年终奖相关规定缴纳个税(您懂得!)。
2、企业所得税处理
(1)对于企业把发放过节费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规定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不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发放购物卡的税务处理 营改增之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规定,企业购卡后取得是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的普通发票,未使用的,暂时不得进行税前扣除,因此在购入时建议按照预付款项核算。 1、发放购物卡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参考前面的政策分析,在过节时企业发放给职工的购物卡,属于职工受雇取得的非货币福利,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应按企业购买购物卡金额(不是购物卡面值)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例】企业花900元团购面值是1000元的购物卡,应该是将900元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不是按1000元并入。 2、发放购物卡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企业购买预付卡将其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员工,这属于集体福利的性质,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发放明细表,按照职工福利费规定在税前扣除。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计入预付账款科目);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三、发元宵的税务处理(其他过年过节实务福利参考处理) 1、发放元宵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1)企业以自产的元宵发放给职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将自产的元宵,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企业以自产的元宵发放给职工,在增值税方面,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视同销售额按照对外销售价格(批发价格)视同销售(其实会计上已经按照收入处理),其生产元宵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用外购元宵发放给职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企业用外购元宵发放给职工,建议按照用于“集体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处理,即: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发放元宵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国税函〔2008〕828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需要分两部分处理: (1)发放的元宵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本年度工资薪金的 14%内据实扣除。其中: ①自产的元宵发放给职工,按照按元宵销售价格计销项税额和代扣代缴个税之和(会计上已做收入)作为计入职工福利费; ②外购的元宵发放给职工,按照购买含增值税价格和代扣代缴个税之和计入职工福利费; (2)企业不管是用自产的元宵发放给职工,还是用外购的元宵发放给职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都应该销售处理。其中: ①自产的元宵发放给职工,在会计准则上和所得税处理上并没有差异,都要确认销售收入和成本,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②外购的元宵发放给职工,按照购买含增值税价格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同时按购买含增值税价格作为视同销售成本,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3、发放元宵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元宵属于职工受雇取得的实物,依据以上规定,企业发放元宵给本企业职工,应按职工获得非货币性福利(元宵)的金额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 ①自产的元宵发放给职工,按按元宵“库存成本额”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②外购的元宵发放给职工,按照购买含增值税价格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4.账务处理 (1)自产的元宵发放给职工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方法)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外购的元宵发放给职工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得专票认证)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取得专票认证)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现金/银行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