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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料收入享受即征即退 “核算”是关键

 日期:2018-03-15 08:19:07 人气:58

甲企业主要生产加工汽车配件,有职工50人,其中安置残疾人15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30%。甲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通过银行向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不低于甲企业所在区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该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100%。

甲企业2017年11月实现生产销售收入2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为34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为31万元,上期无留抵,应缴纳增值税3万元。

税务人员在核实甲企业账目时,发现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设有“主营业务收入——废料加工”二级科目,甲企业将自产产品产生的废料与购进的废料,一并进行挑选、整理、压块后销售,统一在此科目核算:



1.购进废料时:

借:原材料 ——废料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2.销售时分两种情形:

(1)购进的废料,进行挑选、整理和压块后销售:

借:银行存款 140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废料加工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原材料 100000

开具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品名都是“废料”。甲企业认为废料是原价卖出,高于原价部分是挑选、整理、压块产生的收入,因此加工费收入为2万元(120000-100000)。


(2)自产产品产生的废料,进行挑选、整理和压块后销售: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废料加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上述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人员针对甲企业废料收入核算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1.购进废料的核算处理

一是按照财税〔2016〕52号文件的规定,直接销售外购货物,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甲企业购进废料,虽然经过挑选、整理、压块后销售取得的2万元加工收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购进时货物品名一致,体现的是直接销售外购货物而不是加工行为。因此,建议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将外购废料取得的收入与加工行为分开核算。

二是在申报时,将10000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项目”“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次,将20000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即征即退项目”“应税劳务销售额”栏次。


2.自产产品的核算处理

一是自产产品产生的废料进行挑选、整理、压块后销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不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二是在申报时,将50000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即征即退项目”“应税劳务销售额”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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