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推荐
★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正文返回上一层

软件企业相关税收政策解析

 日期:2018-03-22 08:19:45 人气:44

最近在会员咨询中,涉及询问软件企业相关税收政策的问题比较多,中华会计网校答疑专家老顾给大家梳理了一些现行的相关政策,汇总如下,便于广大会员朋友应用。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财税[2012]27号,相关政策要点如下


(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注意事项     


(1)国发[2015]11号明确取消了软件企业的认定,如何取得软件企业资质,部分地区已经改为了评估(比如浙江),具体情况需要咨询当地软件行业协会或者科委。

(2)目前两免三减半政策已过有效期,但是目前暂未出台新的后续政策,请继续关注。

(3)上述不征税收入政策严格来说并不是税收优惠,因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5)依据财税[2016]49号规定,上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在所得税方面,软件企业还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具体要求参考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规定。



二、增值税方面




财税[2011]100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计算方法: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A、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B、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注意事项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2)进项税分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3)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

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4)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

    本文网址:http://www.taxzsw.com/show.asp?id=1458
    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1290号 版权所有:山东信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15 taxz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鲁ICP备2023004187号-1

    山东信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公示

     

    在线QQ

    在线留言

    实时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