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情形
按照适用税率17%/11%定的价,销售方5月1日前未开票,也未按照“未开票”申报缴纳17%/11%的税款。
实务情形
按照适用税率17%/11%定的价,销售方5月1日前未开票,也未按照“未开票”申报缴纳17%/11%的税款。
双方争议 1.购买方要17%/11%的发票; 2.销售方在原有的价格上开16%/10%的发票。 双方矛盾议 1.购买方认为:按照适用税率17%/11%付的价款,就要取得17%/11%的发票,也有个别的购买方想要17%/11%的发票,还想价格也调整(就有点过了); 2.销售方既想:按照16%/10%开发票,价格还不想调整(认为购买方不知道税率调整的影响)。 问题分析 根源在税率调整的同时,双方没有友好协商价格,以下建议: 1.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开具发票; 2.销售方5月1日前未开票,未按照“未开票”申报缴纳17%/11%的税款的情形: (1)对于销售方来说,可选择: 选择一:收取“适用税率17%/11%的价款”,开具17%/11%的发票,存在晚缴税,补缴滞纳金,影响纳税信用级别的风险; 选择二:收取“适用税率16%/10%的价款”,开具16%/10%的发票,收入和“选择一”保持不变,没有其他涉税风险,个别情况需要人为通过“补充协议”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方,您选择哪种方案呢? (2)对于购买方来说,保证“抵税后”的成本不变,即以下原则: 按照“适用税率17%/11%付的价款”,则收取17%/11%的发票; 按照“适用税率16%/10%付的价款”,则收取16%/10%的发票; 前后价格的调整和计算公式: 不考虑城建和教育附加:原含税价格-原含税价格÷(1+17%/11%)×17%/11%=新含税价格-新含税价格÷(1+16%/10%)×16%/10% 考虑城建和教育附加:原含税价格-原含税价格÷(1+17%/11%)×17%/11%×(1+城建和教育附加率)=新含税价格-新含税价格÷(1+16%/10%)×16%/10%×(1+城建和教育附加率) 最后一句话 购销双方友好协商,考虑双方的利益,专业计算和调整,不是很生硬的“开票”还是“不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