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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6月开具的通行费纸质发票还可抵扣吗?还有更多增值税热点问题

 日期:2018-09-27 07:36:28 人气:26

收到2018年6月开具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还可以用于申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2018年7月以前补缴营业税的业务,能否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能否全额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专用发票,提交报表时提示一窗式比对不符,如何处理?

答:销售额应当按照发票上面的金额填写,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会自动带出,但由于发票上面的税额是差额以后计算得出的,与系统自动计算的不一致,会产生一窗式比对不符的问题。因此,由于差额开票方式导致的一窗式比对不符,须到税务机关大厅处理。

全面营改增后,物业公司代收水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期末留抵税额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增值税的申报期限如何确认是按月申报还是按季申报?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后,申报期限可以依据纳税人申请,从按月改为按季度。

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在此期间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放弃全部免税优惠?

答:免征增值税期间不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放弃全部免税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差额征税政策,无法在网上税务局进行差额征税项目登记,提示非一般纳税人无法操作,该功能是否仅限于一般纳税人操作?

答: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可以通过网上税务局进行差额征税项目登记。该功能并非仅限于一般纳税人操作。

增值税优惠事项在网上备案成功后,发现部分信息填写错误,网上无法修改,是否需要到办税服务厅进行修改?

答:是的。网上税务局暂不具备备案事项修改功能。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了减税备案后,如果发生又发生了其他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业务,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或者按照16%的税率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吗?

答:由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所以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了简易计税减税备案后,36个月内发生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业务,均应按照3%减按2%的政策执行。如果要放弃减税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需要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放弃减税,放弃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减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了减税备案后,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业务不能按照16%的税率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小型商贸企业可以在网上登记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可以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六条规定,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

纳税人在网上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对方未认证,在网上税务局申请代开红字专用发票时候是否需要将发票的全部联次退回?

答:纳税人需要将发票全部联次交给快递员退回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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