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
我公司收到一份房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备注栏该填但是未填写,能否税前扣除?
目前我财务已经认证做账如下: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万元
解答 属于不合规发票,上述10万元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而且取得了不符合规定的专票,进项税额1万元不得抵扣。 提醒 对于房租发票,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否则存在不得抵扣增值税以及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 (五)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