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推荐
★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正文返回上一层

“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需扣个人所得税吗?

 日期:2016-01-06 14:02:19 人气:55

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二条“关于转增股本”中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中包含了“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投资产生的资本公积在转增资本金时也要缴纳个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是否缴纳个税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本文网址:http://www.taxzsw.com/show.asp?id=181
    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1290号 版权所有:山东信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15 taxz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鲁ICP备2023004187号-1

    山东信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公示

     

    在线QQ

    在线留言

    实时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