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取得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可以参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费管理费等支出
上述费用,既不得在财务列支,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取得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可以参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费管理费等支出
上述费用,既不得在财务列支,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