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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

 日期:2018-12-27 08:45:28 人气:78

一、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总体情况

(一)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

个人所得税,一般是对个人取得的收入,减除符合规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进行税款计算。也就是说,扣除项目越多、金额越大,个人所负担的所得税就越少。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最大的亮点,就是对个人全年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除了扣除之前规定的“三险一金”外,又增加了六项可以扣除的项目,即: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也就是说,这六个方面支出,如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今后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就可以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中按规定标准扣除,这样对大多数人来讲,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又少了一部分。这就是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推出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可以看出,这六个项目,均集中在最基本的民生领域,几乎家家涉及,但根据每个家庭的实际负担情况又有所差异。这是对党的十九大“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

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精神的贯彻落实,同时又综合兼顾普惠性和特殊性,既照顾了大部分家庭,让大多数人享受到了改革红利,又体现了负担重的多扣、负担轻的少扣的差异化原则,更符合税收公平的理念和精神。

(二)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办理途径

1.两种主要途径

1由单位按月发工资预扣税款时办理。除大病医疗以外,对其他五项扣除,您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首次享受时,需要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像“三险一金”一样,为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自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一般来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您可以选择在次年 3  1 日至 6 30 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税款多退少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随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①不愿意通过单位办理扣除,未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的;

②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③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

④纳税年度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形。

如果同时有两个以上发工资的单位,那么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您只能选择从其中的一个单位办理扣除。这里的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个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其中一处为主管税务机关;没有任职受雇单位

的,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2.有关信息资料

不论由单位办理扣除,还是自行申报办理扣除,您都需要如实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在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扣除信息发生了变化,您需要及时将变化信息进行更新并提交单位,由单位按照新信息办理扣除。并且,每年 12 月份,您也需要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向单位进行确认;如未及时确认,单位将于次年 1 月起暂停办理扣除,待您确认后再继续办理。需要特别提醒您注意的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佐证资料,您需要在次年的汇算清缴期(即次年 3  1 日至 6  30日)结束后五年内留存备查;按照规定,您还要为提供或确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有关补扣措施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您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没有享受或没有足额享受扣除的,您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办理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 3  1 日至 6  30 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扣除。

4.对单位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任职受雇单位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要根据员工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依规定按月为员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并计算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要将员工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税务机关。

如果单位发现员工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员工修改;员工拒绝修改的,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会及时处理。

二、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和标准

(一)子女教育

1.政策享受的条件

如您的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您和配偶即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年满 3 周岁以上至小学前,此时,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

2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3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

2.扣除的标准和方式

每个子女,每月可扣除 1000 元。如果有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比如, 2 个子女,则每月可以扣除2000 元,以此类推。具体由谁来扣除,父母双方可选择确定,假如一个家庭中,子女教育每月有 1000元的扣除额(即只有 1 个子女),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别扣除 500 元。只是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政策享受的起止时间

如果是学前教育,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起止时间为:子女年满 3 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如果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则起止时间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提醒大家的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起止时间的计算,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4.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如果您的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如果您的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则需要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查验。

(二)继续教育

1.政策享受的条件

您在中国境内接受的继续教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您正在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2您在纳税年度内取得了技能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

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在此范围外的继续教育支出,不在扣除范围内。

2.扣除的标准和方式

如果您接受的是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则每月可以扣除 400元;如果您接受的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则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年扣除 3600 元。由于接受继续教育的纳税人一般都已经就业,因此,

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一般由本人扣除。但有一个例外,如果您已经就业,并且正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您的父母扣除,也可以由您本人扣除。

3.政策享受的起止时间

如果您接受的是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享受扣除的起止时间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 48个月。如果您接受的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则以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或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为可扣除年度。需要提醒的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从 2019  1 1 日开始实施,您需要填报的是在此之后取得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

4.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如果您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要留存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三)住房贷款利息

1.政策享受的条件

您或者您的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自己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允许扣除。这里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或首次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如果您难以确定自己的住房贷款是否符合扣除条件,可以通过查阅贷款合同(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等方式确认。

2.扣除的标准和方式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支出期间,按照每月1000 元的标准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40 个月。具体由谁来扣除,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但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就不能再变更了。

3.政策享受的起止时间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享受扣除政策的起止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但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40 个月。

4.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您需要保存好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四)住房租金

1.政策享受的条件

如果您在主要工作城市租了住房,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您以及您的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

2您以及您的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均没有享受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就是说,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2.扣除的标准和方式

【扣除标准】

按您租房的城市不同,分三档扣除标准:

1如果是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扣除 1500 元;

2除(1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人的城市,则每月扣除 1100 元;

3)除(1)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人(含)的城市,则每月扣除 800 元。

这里市辖区的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附件 2)。

【扣除方式】

住房租金支出,具体由谁来扣除,需要有所区分。如果您和您的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申请扣除,并且是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如果您和您的配偶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双方均在两地没有购买住房的,则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3.政策享受的起止时间

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起止时间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扣除停止时间为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当月。

4.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您申请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需要妥善保管好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五)赡养老人

1.政策享受的条件

如果您赡养的老人年满 60 周岁(含),即可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这里的老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扣除的标准和方式

如果您是独生子女,则每月扣除 2000 元。如果您不是独生子女,则需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2000 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每月最多扣除不能超过 1000 元;具体分摊时,可兄弟姐妹平均分摊,也可以约定分摊或由老人指定分摊。其中,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要您和兄弟姐妹签分摊协议留存备查。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政策享受的起止时间

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起止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 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4.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如果您是非独生子女,并且采取了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的扣除方式,则需要注意留存好相关书面协议等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六)大病医疗

1.政策享受的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本人,或者其配偶,或者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有超过 15000 元的情况。

2.扣除的标准和方式

大病医疗的扣除,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扣除。就个人负担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限额据实扣除,最多可以扣除 80000元。

具体扣除时,纳税人或配偶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既可以由纳税人本人扣除,也可以由配偶扣除。对未年子女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由父母双方选择在其中一方扣除。

3.政策享受的时间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按年享受,具体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纳税人需要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办理扣除。

4.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需要留存好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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