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接受MBA继续教育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4800还是3600元?
【问题】
接受MBA继续教育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4800还是3600元?
【答案】
MBA全称是工商管理硕士(MBA),MBA是工商管理类硕士研究生学位,MBA是培养能够胜任工商企业和经济管理部门高层管理工作需要的务实型、复合型和应用型高层次管理人才。属于学位继续教育,根据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每年可以按4800元(每月400元)在综合所得个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02外籍子女能否按照子女教育扣除标准做专项扣除
【问题】
一员工的孩子是外籍的(有国外绿卡),请问能按子女教育扣除标准扣吗?
【答案】
根据国发〔2018〕41号对于子女教育的规定,没有限制性规定个人的子女如为外籍则不允许按规定的标准扣除子女教育附加。
因此,个人的子女即使为外籍,但是在年满3周岁至高等教育阶段,则可以享受个税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在国外接受教育,注意保存好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如下: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03员工合租住房能否享受租房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
员工合租住房能否享受租房专项附加扣除?
【答案】
根据国发〔2018〕41号对于住房租金的规定,要求个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个人如有配偶的,要求个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也没有自有住房,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即可享受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员工与其他人合租住房且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可以享受个税的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
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九条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04员工住公司宿舍可以享受个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问题】
员工住公司宿舍可以享受个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案】
根据国发〔2018〕41号对于住房租金的规定,员工住公司宿舍,如果公司向员工收取租赁费,可以享受个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公司未向员工收取租赁费,在不可以享受个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05计算1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6万元吗
【问题】
新个税计算1月份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个税时是允许扣除6万元还是允许扣除5000元?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计算1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税时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扣除。
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累计预扣法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