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颁布新规定,对在京从事集成电路等四类领域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实行“报备即批准”,享受所得税优惠等相关政策。
政策规定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第18条规定: 对在京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满足从业一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条件的,实行“报备即批准”。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即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等相关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实行“报备即批准”,必须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涉及领域 | 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的企业 |
企业规模 | 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 |
从业时间 | 从业一年以上 |
研发费用比例 | 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条件的 |
国函〔2020〕123号文件,要求北京市在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方面取得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实行“报备即批准”的政策外,文件的其他涉税内容也十分亮眼。
在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在重点园区示范发展方面,文件提出,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在试点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长期投资,个人股东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条件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确定。以未来科学城、怀柔科学城等为依托,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创新发展,积极落实支持科技创新、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在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制度创新体系方面,文件要求研究在北京市特定区域实施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列目规则的专用航空零部件,研究单独设立本国子目。
此外,文件还提出,在提升监管与服务水平方面,落实不动产登记机构主体责任,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线上线下“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方面,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开展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在试点期限内,将技术转让所得免征额由5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适当放宽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和条件,具体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