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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压产品低价处理的税务问题

 日期:2021-12-17 22:14:18 人气:438

问题描述



我公司处理积压库存,库存产品主要是电子类产品,其更新换代较快,已不适用于目前的市场客户,且厂家已停产,公司决策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处理,除了要交增值税,是否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是否要填写资产损失表?




专家回复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公司处置存货发生的损失,应作为存货处置损失在税前扣除。发生损失的当年度汇算清缴时,公司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应栏次填列资产损失,并留存备查资产损失相关证明资料。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印发):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5.第5行“三、存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存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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