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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留抵退税十问十答

 日期:2022-02-25 21:36:18 人气:57

问题1:什么是留抵退税?

答:通俗解释下:因为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是随同购进业务一并从销售方“购买”得来的。因此,留抵退税就是对当下还未用于扣税,存在着未来才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符合一定条件时,给予提前退回。

 

问题2:何时产生留抵税额?

答:当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这个企业就会产生留抵税额。

 

问题3:何为增量留抵税额?

答: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其实可以这样理解:对于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呢,假设他的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那他的增量留抵税额就是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问题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该满足怎样的条件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问题5:如何来计算应退增量留底税额呢?

答:根据计算公式: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解释进项构成比例: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简称“四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注意: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问题6: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期末留底退税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注意:以上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一般增量留抵退税。

 还有一种情况是关于部分先进制造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相关处理。

问题7:哪些企业属于先进制造业的纳税人呢?

答:是指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质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问题8: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部分先进制造业的纳税人该满足怎样的条件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第一条规定:

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注意:这里所说的增量留抵税额,也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问题9: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该如何来计算应退增量留底税额呢?

答:根据计算公式: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注意:这里部分先进制造业在计算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时并不需要按照60%计算实际退税额。

 

问题10:纳税人已经取得增值税留抵税款的该如何享受其他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规定:

如果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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