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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餐车只给消费者开收据而被举报!法院如何判决?

 日期:2023-09-01 08:24:56 人气:22

导语

这是一起因发票引发的旅客诉铁路餐车无发票案,这则涉税案例金额虽然只有100元,但当时的影响并不小,因为案件的场景是我们很多人经历的火车餐车消费,举报的当事人是个人,而其举报的对象是“铁老大”,提起诉讼的对象是税务机关。

最终的结果是怎样,原因又是为何?让我们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回顾与分析

2*04年10月22日,张三向H市地税局举报H市铁路分局下属客运列车销售饭菜商品拒开发票涉嫌偷漏税。

张三举报称:

其在2*04年9月16日乘坐该趟列车,在列车上的餐车消费了100元,要求餐车开具发票,但是列车员称餐车没有发票,只能开100元收据。张三认为列车开展了经营活动却拒绝开发票,涉嫌偷漏税,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于是向税务局举报,要求进行查处,并要求税务局责令铁路分局在其属下的所有客运列车上配备发票,以便乘客随时索取,并要求税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将依法查处的结果制成书面材料,答复检举人。

2*04年11月10日,H市地税局对该案立案检查,并对检举人张三做了如下的答复:

你于2*04年10月22日检举H市铁路分局下属客运列车存在拒开发票涉嫌偷漏税的税收违法行为,经依法检查,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张三对税务局的答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

1. 撤销税务局给张三的《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结果答复单》。

2. 请求法院责令税务局重新查处并作书面答复。

3. 请求法院责令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对H市铁路分局下属的餐车销售饭菜却拒开发票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H市铁路分局给张三开具100元的发票。

4. 请求法院责令税务局对张三所提出的两个问题作出答复,即:餐车销售饭菜,到底有没有缴税?如果缴过税,从哪年哪月开始缴的?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一审判决认为:

1. 税务局程序合法,原告虽然对H市铁路分局纳税情况表示怀疑,但是其未能提供H市铁路分局确有拒开发票、偷漏税违法行为而税务局未能查实的证据。

2. 税务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结合H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证明其被诉答复认定事实的合法性,因此,对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3. H市铁路分局下属的列车餐车将收据给客户,客户用收据可以换取发票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既然收据可以换取发票,也就不存在“以其他单位或白条代替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行为”,故税务局认定H市铁路分局不存在拒开发票行为,并无不当。

4. 原告诉请责令税务局对两个问题作出书面答复,因为该两个问题并未在检举材料中提出,如原告认为其曾以法定方式向被告提出而被告未予答复,可另行提起诉讼。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总结

随着人们的法制意识增强,涉税举报的案件可能会越来越多,而举报的动机可能各有不同。因为举报而发起的税务稽查,同样要受《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稽查流程和行政执法的程序制约,并且要将处理决定的结果告知检举人。这给稽查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因为涉税案件有时候关系错综复杂,要调查清楚,给予一个公正的答复,所需要的时间并不短,同时,因为涉及到回复检举人,相关的执法程序的严谨性、证据的确凿性要求更高。

实践中,对于检举人的检举应该如何进行答复、什么时候答复、要答复什么内容、不服税务的答复,检举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税务机关和法院对此的理解可能并不相同,这也需要相关部门对此进行专题探讨,以便指导实践工作。


结语

本案主要体现了以私权的诉讼来维护公共利益。以保护私权的方式提起公益诉讼,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是一个很好的手段。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很多人选择沉默,选择忍耐,很少有人挺身而出保护自己的权益。当有人走上法庭,捍卫自己的权益,让法律开口说话,法律就成为一种神圣的力量,成为对不法现象的一种强有力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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