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
一般而言,对于双定户,会明确一个销售额,超过了就需要全额交个税了。个体户除了个税外,还有一个增值税大税种,但是增值税方面,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是有不少优惠的。如果一家个体户是双定户,又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不超过30万,那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都不用交。
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或者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怎么办?不少个体户此时要么选择不开票或者下一个纳税期间来开票,如果对方一定要当期开票,那么他们就去找其他的有富余额度的同行帮忙开票。
今天要讲的这个案例就是类似情况,从最开始的偶尔帮别人开票,最终却发展为大批量虚开发票,最终被判刑。
✦
案例回顾
✦
张三是一家印刷公司的老板,同行经常免税的开票额度用完了,找他来开票,他则收取一定的买票费用。因为经常为其他同行代开发票,所以在这个圈子中,张三也算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认识的人也多了起来,找他开票的人也多了。
看着自己的印刷厂业务不佳,开票却来钱快,业务也大,于是张三琢磨着,干脆不做印刷业务了,就专门代其他人开票,这事简单,来钱也快。
于是从2017年开始,张三就不做印刷了,开始专门从事卖发票的业务。为了享受个体户的免税政策并扩大规模,张三采取了注册多家个体户的方法。(张三找了很多其他人的身份证来注册个体户,我们一定要注意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不要轻易借给他人。)
张三总共注册了49个个体户,名称都是某某印刷厂,不过他没注意到的是,注册的个体户的办税员和购票员都是同一个人。
税务局在通过风险模型筛查时发现,当地有44户纳税人的开票量很大,每个季度的开票刚好都卡在了免税额度内,这44家纳税人还都是印刷厂,还全部都是同一个办税员,经营地址也是同一个。
于是引起了税务预警,税务联合公安上门发现了这些印刷厂都是无设备无厂房,并查收了这49家个体户的空白发票、税控盘、各类印章、银行U盾。
经过核实,张三控制的49家个体户从成立到案发,一共对外虚开普票、专票6047份,价税合计5200万,张三获得违法所得217万。
最终,张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罚金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
案例分析
✦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来看一个关键词:“双定户”。啥是双定户?“双定”指的是“定期”“定额”。“双定户”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的简称。很多小摊贩、小商铺、大排档等,注册的都是个体户,而个体户常见的征税模式有三种,分别是查账征收、定率核定、定期定额核定,其中以定期定额的“双定户”居多。
如果一家个体户是双定户,又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不超过30万,那所得税、增值税都不用交。
这个条件难不难达成呢?对于个体户来说,并不难,前面说到了,很多个体户都会被定为双定户,而只要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那就可以一直保留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所以对于个体户来说,不交所得税和增值税,其实是很容易达成的。
另外,税务局目前主要是以票控税,对于这种个体户尤其如此。个体户到底销售收入有多少,除了从开票数据来核实,其实很难从其他方面去核实,不是说没有办法核实,而是说,去核实一个个体户的未开票收入,投入成本和产出不匹配,得不偿失,所以一般也没有税务局人员会去干这件事,除非这个个体户的未开票收入非常多了。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期和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对于案例中的个体工商户,可不可以办理定期定额征收呢?
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或者依照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以及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简称“双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另外需注意,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准确核算,不得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也不适用定期定额管理。
超定额未申报有什么责任呢?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双定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
知识延伸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出借身份证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
结语
✦
综上所述,希望大家擦亮眼睛,千万不要因为人情或蝇头小利把自己的个人信息借予别人去注册公司、个体商户,这是一个巨大且无法规避的法律风险。借用身份证办理工商登记,即使不参与经营的,发生纠纷后也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好了,今天的内容就分析到这里,小伙伴们有什么疑问随时留言咨询我们哦!
地址:泰安市泰山区东湖路139号
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12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