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这是一项方便您快捷填报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的功能,点击该功能的“一键带入”按钮,经您确认后,可将您符合条件的2022年度扣除信息一键带入到2023年继续使用。目前,个人所得税APP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均已开放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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