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法元旦起实施,新法在应税交易范围、计税方式、税率等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对视同销售、抵扣规则、征管措施等方面做了更全面的完善。摘要解读如下: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过标准可能被巨额补税。新规规定,纳税人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这意味着一个小规模纳税人三年之前隐匿所得超过500万元,现在稽查查出来之后不再计入查税的当期,而是业务发生的所属期,从而导致三年前就要被追认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方法计税(销项减进项),此时由于缺少进项发票,会产生巨额补税。而且,一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无论销售额是否后续低于500万元标准,均不得转回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2.单位食堂提供有偿的餐饮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原政策《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单位为员工提供服务属非经营活动”,无需交纳增值税。新增值税法删除了该规定,故2026年1月1日后单位食堂提供的有偿餐饮服务要交纳增值税,无偿餐饮服务也不视同销售
3.贷款利息暂时仍不能抵扣进项税。新规要求,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购进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执行效果。这表明在合适的时候贷款利息将会被纳入进项抵扣。
4.一般非应税交易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如保险赔偿、资产重组、股权转让都不属于应税交易,与之相关的进项税不得抵扣。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为应税交易。原先十一项视同销售情形被精简为三项: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转让货物;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新法删除了无偿提供服务要视同销售的规定,这便于关联企业间资源合理配置的商业需求,比如无偿的借款、无偿的餐饮服务、无偿的租赁无需再被调整交税。但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仍可能通过上面提到的反避税条款对缺乏商业实质的无偿安排进行调整。
6.混合销售的主业认定规则变化。例如,设备销售附带安装服务,销售的税率是13%,安装的税率是9%,安装是销售的附属,那么该业务应当按设备销售13%的税率交税,即使这个公司平时的主营是安装服务。新规不再考虑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性质,而是根据具体交易中业务的主附关系确定适用税率。主附关系的判断标准要求企业分析交易实质,主要业务应体现交易的根本目的,附属业务则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必要补充。而判断的主要依据就是合同,这就对涉及混合销售的业务合同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
7.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个人应税交易的征收率统一为3%。比如,最新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8.自然人应税交易要代扣代缴增值税。“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这是自然人的增值税征管创新。比如请专家给企业授课,企业支付劳务报酬时不仅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得代扣代缴增值税,这与“劳务费反向申请代开发票”将形成组合拳,这意味着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在逐步加强。
9.新增反避税兜底条款。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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