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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审判庭公布涉税案例

 日期:2026-03-31 08:43:43 人气:18

2024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经市编办批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新设税务审判庭,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加挂税务审判庭牌。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将集中管辖原由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税务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浦东新区、闵行区、静安区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以税务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由本市相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税务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和以税务部门为被上诉人或上诉人的二审行政案件。


2026年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在行政审判庭加挂税务审判庭两周年之际,召开税务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上海三中院副院长吴波通报了税务审判庭挂牌两年来税务行政案件的总体情况、税务审判主要工作举措。上海三中院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税务审判庭)庭长丁晓华通报了5起典型案例。上海三中院申诉审查与审判监督庭(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庭长、新闻发言人吴盈喆主持发布会。来自中央、上海的部分媒体记者参加会议。


税务审判案件专业技术性强

实质解纷成效明显


吴波介绍,税务审判庭挂牌两年来,上海三中院受理税务行政案件86件,其中,二审73件、一审案件12件,已审结80件。案件类型更趋多元,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涉税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也更加复杂。上海三中院在依法审理中积极搭建沟通协调化解平台,以2025年为例,11件案件协调化解,协调化解率为21%,实质解决争议问题。


五项举措精准发力

维护国家税收安全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上海三中院立足税务审判专业化方向,不断探索税务审判机制建设,依法高效解决税务行政纠纷。


一是完善机制建设,积极服务大局。税务审判庭成立后,发布《关于完善税务审判工作机制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明确构建便利诉讼、专业调解、专项审判、实质解纷、精品调研、协同治理、数字赋能、法治宣传等8项专门机制。


二是加强理论研究,夯实专业能力。组建由上海审判业务专家、审判业务骨干等组成的税务审判团队,加强财税政策、会计审计、跨境税收等专业培训。加强院校合作,聘请高校财税法专家组建税务司法智库。审结生效的新类型、疑难复杂的税务案件,上海交通大学、厦门大学等高校予以关注。


三是府院良性互动,推动负责人出庭应诉。坚持依法监督和支持税务部门税务执法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重的理念。多次组织税务行政案件“三合一”活动,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税务条线相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在开庭审理的税务行政案件中,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


四是开展巡回审判,推动实质解纷。优化巡回审判布局,在虹口北外滩等地设立巡回审判点,就地开庭、就地协调化解,减少当事人诉累、提升司法效率。以案释法、以审普法,通过巡回庭审开展法治教育。在一批5件涉企税收案件审理中,依法促成和解,实现一揽子实质性解决。


五是延伸审判职能,提升税务执法水平。发布税务案件司法审查白皮书。完成重点调研课题《法治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涉税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困境及完善路径研究——以上海法院设立税务审判庭为视角》,结合税务审判庭运行实际,加强前瞻性研究和工作推进。


发布5起典型案例

明晰税务案件裁判规则


发布会上,上海三中院发布并解读了5起税务审判典型案例,是法院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的生动体现。


例如,在一起以实控公司名义隐匿劳务报酬所得逃避个人所得税的案件中,李某通过其实控的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及董事长肖某签订《非独家并购顾问协议》。某甲公司从肖某处获取1500万元,并将该款项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之后上述款项分批次全部转出至李某掌控的公司及有关个人账户内。某税务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肖某向李某支付的1500万元服务费为李某的劳务报酬收入,李某未申报纳税,构成偷税,决定对李某追缴个人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李某不服,提起复议后又起诉至法院。上海三中院依法适用实质课税原则,认定该笔收入为个人所得,李某以实控公司名义隐匿劳务报酬所得,应被追缴个人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本案的裁判,体现司法机关依法支持税务机关打击隐蔽性偷逃税行为的鲜明导向,对公众依法诚信纳税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


在一起某公司诉某税务所、某区税务局征缴税款及行政复议决定案中,某公司曾购买两套房屋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但未办理税务登记,未申报纳税。后某公司将涉案房屋转让,并到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某税务所告知,某公司需缴纳自购买之日起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相应的滞纳金。某公司申报纳税后,向某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征缴税款行为。经复议维持后,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征缴税款行为和复议决定。上海三中院通知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过严肃的庭审程序,厘清案件争议焦点,加强释法说理,某公司逐步认识到购置房产有依照法律法规申报纳税的义务,也对税务机关健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信息共享制度等提出了建议,推动实质争议解决方案执行落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对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作出明确部署。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上海三中院将依法履行税务行政审判职能,坚持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坚持专业化方向,努力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吴波说。


上铁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的意义,体现在:

一是,司法对于税务行政执法的审视正变得越来越频繁与呈多样化趋势,说明民众对于涉税行政执法中,就自己权益救济的方式向司法“要说法”的增多,是推动司法参与与进步的表现;二是,反向推动税务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成文法下的“条条框框”有时脱离了合理性,甚至超出了人之常识的情况,脱离了大众的理解基础与接受程度;三是,过多的“口径”“地方理解”,成了行政执法中的重要影响因素,这需要司法视角的审视,以促进税收行政执法的法定性。

但是,在税收法律法规不明确,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地方税务机关的一些管理办法等,成为计税算税的“主要依据”的时候,且在行政执法中成为征税“当打主力”,但在司法环节,从原则来看,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尽管当前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成功个案未有曾报道,但至少多了一层保护性的事由。

另外,涉税方面的司法审判,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商事争议诉讼,税收主体的一方是纳税人,另一方是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应诉),由于主体本身的特殊性,以及税务机关征税的利益相关性,在纳税人提起的诉讼中,有时处于相对“被动”的情形,加之税收规则的复杂性,法官在审判中必然有相对谨慎的考虑,如果一个案件“判了”,很有可能出现样本效应,所以在有的判决中,我们发现出现了一些和解、折中性的处理,还有一些难以法释之的考虑、顾虑,依据的“缺失”与不明确、执行规则的差异性,在这种情形下,增加了司法审判的难度与不确定性。

前路漫漫,希望司法促进行政执法的合规性,以契合对纳税人的合规性要求。

不确定之下,纳税人增加司法方面的权益救济,尽管可能存在不确定性,但将多一份可能与机会,这里需要考虑专业、方法与表达。


税务审判典型案例指引

案例一:王某诉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不予退税决定及上海市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系本市首例因对赌失败而引发的退税行政案件。该案明确对赌模式下,因对赌失败而作出的业绩补偿,不是对股权转让交易总对价的调整,不改变原股权转让时已确定的应税事实。纳税人以对赌失败导致股权转让所得利益减少为由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经审核后依法作出不予退税决定的,法院予以支持。这一规则的明确,有助于引导经营主体对交易行为形成合理预期,统一税务机关执法标准,从源头上减少涉税纠纷,为同类案件司法审查提供了可参考借鉴的裁判标准。

案例二:上海奥某莎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纳税信用评价及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系本市涉纳税信用评价第一案,该案首次明确,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纳税信用评价,确定并发布纳税信用级别等行为,系对企业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裁判规则的确立,有效畅通了企业在涉税纠纷领域的权利救济渠道。

案例三:周某诉上海市税务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该案明确检举人向税务机关检举他人偷税漏税,制造与被检举人利益连接点后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不宜依据新的利益连接点而认定检举人属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形。检举人非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税务机关处理检举事项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应赋予其原告资格。在近年来检举类案件持续增长的情况下,上述规则的明确有利于规制实践中因恶意检举可能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的冲击,维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王某诉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及上海市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明确申请人为了解税收政策依据、涉税事项的处理流程等,向税务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咨询;税务机关就该咨询所作的告知行为,以及复议机关对该告知行为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案针对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出现的大量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相关成本列支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明确了该类申请的性质,有利于统一执法标准,维护行政公信力。

案例五:上海某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及上海市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中明确在上下游税务机关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相关事实认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通知上游或下游税务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查明涉税争议相关事实并作出最终认定。通过搭建上下游税务机关对话平台,跨域推动涉税争议实质化解。法院在该案审理中采取穿透式审查方法,创新涉发票案件审理模式,追加上游税务机关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让上下游税务机关共同就虚开事实作出认定,有效打破税务机关因分段式管辖和执法而造成的信息壁垒,解开了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循环困局,为同类争议的处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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