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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非应税交易"清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逐条拆解

 日期:2026-09-30 09:32:37 人气:60

进项抵扣的"红绿灯",终于亮了

——增值税"非应税交易"清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逐条拆解

2026年1月1日,增值税法施行。这大半年里,财务人问得最多的一个问题是什么?

"领导,我们收到的保险赔付/政府补助/捐赠/违约金不缴增值税,那对应花出去的钱,进项能不能抵?"

这个问题在旧条例时代纠缠了十年,各地口径五花八门。8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5号公告《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8月28日挂网,9月1日施行——给足的准备时间:一个周末。

这份公告干的事,本质上是在增值税法的"口袋条款"里装了一组红绿灯:6种情形绿灯放行(进项可抵),4种情形红灯拦停(进项不得抵)。外加8条征管衔接细则。今天逐条拆开讲。照例,先上结论。

■ 一句话结论

保险赔付、接受捐赠、未履约违约金、无偿提供服务、转让自有应收账款、非挂钩财政补贴——六种"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放行可抵;境外销售、股权转让、股息红利、货物期货非交割——四种情形对应的进项一律不得抵。2026年1-8月已发生未处理事项可按新口径执行。

01|先看懂"口袋":实施条例第22条埋的机关

要看懂红绿灯,得先看懂路口。增值税法的征税逻辑是一座三重门:

第一重,应税交易(第3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即有偿销售;

第二重,境内交易(第4条):起运地、所在地、境内消费、销售方在境内等判定;

第三重,视同交易(第5条):无偿转让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视同应税;

再叠加第6条的法定豁免:员工工资薪金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征用补偿、存款利息——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增值税。

问题来了:一家企业发生的经营活动,如果没踩进第3-5条任何一扇门(比如股权转让、收股息、境外收租),又不在第6条的四项豁免清单里——它是"经营活动、还收了钱、却不缴增值税"。这类业务,实施条例第22条给起了个名字: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并且规定,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这类交易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这就是那个"口袋":定义是概括式的,边界是模糊的。保险赔付算不算?政府补贴算不算?收捐赠算不算?没人说得清。

25号公告的使命,就是把这个口袋的边界一次性画清楚——拿出来的放行,放进去的拦停,再顺手处理8个征管细节。

02|绿灯清单:六种情形,进项放行

公告第一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实施条例第22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逐项过:

🟢 绿灯1|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

企业给财产投了险,出险后拿到保险公司的赔款——赔付本身不征增值税(不是应税交易),但这笔赔付不构成进项抵扣的障碍。

实务价值:旧实务里,"货物毁损+获得赔付"的场景,曾有税务机关主张"企业获得了经济利益的对价,按非应税项目处理转出进项"。25号公告把这个口子堵死了——获得赔付本身不触发进项转出。当然要划清另一条线:若毁损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进项转出按增值税法第22条第(三)项照办,与赔付无关——两条轨道,别混。

🟢 绿灯2|接受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企业接受捐赠(现金、设备、物资),不缴增值税——捐赠方才涉及视同销售,受赠方是纯流入。

实务价值:受赠相关的进项(比如接受捐赠设备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照常抵扣,不必因为"捐赠不征税"而做进项转出。

🟢 绿灯3|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违约金

注意双重限定:合同未履行+未发生应税交易。比如供应商收了你的定金后违约,赔你一笔违约金——销售行为压根没发生,违约金不征增值税。

划线:如果合同正常履行、你在销售之外另收违约金(如延期付款利息),那属于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征税——走的是另一条路。绿灯只照亮"未履约"的违约金。

🟢 绿灯4|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

这是增值税法带来的一个静悄悄的大变化:增值税法第5条视同应税交易的清单里,只有"无偿转让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无偿提供服务不在其中(旧36号文时代,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除公益外视同销售)。

新法下,母公司无偿给子公司提供管理服务、集团内无偿资金拆借——不视同销售、不征增值税。

实务价值:25号公告进一步确认:无偿提供服务对应的进项可以抵。出借方、服务方不必因"无偿"而转出进项。(友情提示:增值税不征,企业所得税的独立交易原则还在,关联定价调整的风险自己掂量。)

🟢 绿灯5|转让因自身应税交易取得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

企业卖货形成的应收账款,急着回笼资金做了无追索保理(债权卖断)——转让这笔债权不征增值税(应收账款不是有价证券、不属金融商品转让)。

实务价值:保理、债权转让业务对应的进项照常抵扣。括号里的"不含有价证券"是反向提醒:如果你转让的是债券、股票这类有价证券,那是金融商品转让,应税,另走差额计税通道。

🟢 绿灯6|与销售收入或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按政策规定取得、且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不征增值税(延续总局2019年第45号公告以来的口径)。

实务价值:稳岗补贴、研发专项补助、人才引进补贴这类"与销售不挂钩"的补贴,不仅补贴本身不征税,为相关项目购进的设备、材料、服务进项也照抵不误。对照红线:与销量挂钩的补贴(如按销售数量给的产业扶持资金)属于价外费用性质,并入销售额征税。

03|红灯清单:四种情形,进项拦停

公告第二条:下列情形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四盏红灯,每一盏下面都站着一批企业:

🔴 红灯1|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的境外销售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4条"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不缴中国增值税,专门用于这类业务的进项不得抵。

典型场景:①出租境外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在境外);②离岸转手买卖——境外采购的货物不经中国口岸直接转卖第三国(起运地、所在地均在境外)。

外贸企业注意:转口贸易的收入不征增值税,但为此支付的境内进项(货代、代理、仓储等专用支出)不得抵扣;无法划分的,按实施条例第23条以销售额或收入占比逐期计算+次年1月汇总清算。

🔴 红灯2|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征增值税(股权不是金融商品),这没变。变的是进项态度:股权转让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专门用于股权收购的进项,不得抵扣。

并购圈注意:这是本次公告对并购交易影响最大的一条——尽调费、律师费、财务顾问费、评估费,如果专项服务于股权转让项目,进项全部不得抵(详见05节案例)。

🔴 红灯3|持有股权、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

原文表述很讲究:"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翻译一下:非上市股权的分红和上市股票的分红,一个不落,都算。

括号在提醒一件事:持有和转让待遇不同——股票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税;股票持有收息,不征税。而持有收息这一段,是红灯区。

投资业务占比高的企业注意:专用于持股收息的进项(专项顾问费等)不得抵;既用于应税业务又用于投资的共用进项,按收入占比分摊。

🔴 红灯4|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货物期货的政策从来是两段式:实物交割环节按销售货物征增值税(能开票、能抵扣);非交割的平仓价差不征增值税。25号公告把后一段明确划入红灯:专门用于货物期货交易(非交割)的进项不得抵。

贸易企业注意:用螺纹钢、铜等货物期货做套保,行情信息费、席位费这类专项进项进不了抵扣栏;金融期货(股指、国债等)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税,进项不受此限——同样是期货,待遇两重天。

04|红绿灯背后的划分逻辑

十种情形看似散乱,其实有一条清晰的主线——离"应税交易"的链条有多远:

信号
共同特征
🟢 绿灯六项
与应税链条的"意外流入"相关:赔付、捐赠、违约金、无偿服务、自有债权变现、非挂钩补贴——多半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伴生品,财政不想因"不征税"而惩罚进项
🔴 红灯四项
与投资/境外/衍生交易相关:股权、股息、境外销售、期货价差——独立于增值税链条之外的投资类活动,不征税的同时,进项也别想进来

一句话:经营伴生的不征税收入,进项放行;投资性质的免税收益,进项关门。记不住清单时,用这条逻辑推一遍,八成不会错。

05|算笔账:一单并购的进项,怎么被红灯拦下

空说无凭,上数字。设定场景:

◆ A公司(一般纳税人)拟收购非上市的B公司100%股权

◆ 交易过程中支付:律师事务所尽调费106万(含税6万,取得专票)

◆ 财务顾问费212万(含税12万,取得专票)

◆ 评估费53万(含税3万,取得专票)

◆ 三项合计进项税额21万

旧实务(多数地区):股权转让不征增值税,中介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取得的专票进项照常认证抵扣——21万进项抵掉,收购的"税后成本"少了21万。

25号公告之后:股权转让是"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这三笔费用专项服务于股权收购——21万进项全部不得抵扣。若已认证,需作进项转出。

三个延伸提醒:

① 若顾问同时提供收购后的业务整合咨询(应税服务),需要在合同和发票上把两段服务分别列明、合理划分,能救回一部分进项;

② 用贷款资金做股权收购?贷款利息进项本来就不能抵(实施条例第21条),两盏灯叠加,别只怪25号公告;

③ 收购方案测算时,把21万进项损失直接计入交易成本——大额并购里,这一项足以影响报价结构。

06|第三条到第十条:八个征管细节速览

红绿灯之外,公告用八条把一批"老朋友"接进了新法框架:

条款
要点与实务提示
第三条
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而开具的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的凭证口径定住了
第四条
技工学校免税范围
省级及以上人社部门批准的技工/高级技工学校、省政府批准的技师学院等——教育服务免税主体边界补全
第五条
第一道门票
纪念馆、博物馆等免税门票=首道大门门票;馆内特展、专场演出、临时活动收费不在免税之列
第六条
资产重组的金融商品
不征税的资产重组业务中,接收方再转让涉及的金融商品,买入价按转让方原买入价确定——抵扣链条不打断
第七条
不动产"取得"的形式
10号公告中"取得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含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抵债、资产重组六种形式(直接影响"满2年"这类时点判定)
第八条
放弃优惠程序
书面声明+注明放弃起始时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同时废止;36个月限制已上升为法律第27条)
第九条
电信附赠
电信服务附赠用户识别卡、终端等货物:全部价款分别核算,按各自税率计税(服务9%/6%、货物13%)
第十条
折扣开票
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按折扣后计销售额;否则按全额计税,不得扣减——154号文的老规矩原样进城

07|四张行动清单:赶在9月1日前

▍所有一般纳税人:用好8个月追溯窗口

公告第十一条白纸黑字: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已发生、尚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执行。自查清单:今年收到的保险赔付、不挂钩补贴、违约金、捐赠,如果此前做了进项转出且尚未最终处理——对照绿灯清单,能救的进项赶紧救。已处理完毕的,按原口径不折腾。

▍有投资业务的企业:重建进项分摊台账

股息、股权转让划入红灯后,投资收入占比高的企业(投资公司、集团控股平台)要重新梳理:哪些进项专用于投资(不得抵)、哪些混用(按销售额或收入占比逐期计算+次年1月汇总清算——实施条例第23条)。台账不建的,汇算时就是一笔糊涂账。

▍外贸与套保企业:核一眼转口与期货

离岸转手买卖、境外不动产租金这类"不征增值税"的境外收入,专项进项不得抵;货物期货(非交割)的席位费、行情费同理。跨境和衍生品业务两条线的进项,单独标记、单独归集。

▍税务与财务共享团队:更新三份操作口径

① 放弃免税的操作指引(书面声明+备案,127号文废止);② 折扣销售的发票审核规则(金额栏分别注明);③ 集团内无偿服务的增值税处理(不视同销售+进项可抵)——这三处最容易被旧的SOP带偏。

附|政策依据清单(建议收藏)

文号
核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2026.1.1施行)
第3-6条:应税交易、境内交易、视同交易、法定不征税情形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
第22条"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定义;第23条分摊规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法施行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
本文主角: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事项(2026.9.1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与收入/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不征增值税(历史口径)
财税〔2007〕127号
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程序(第一条已废止,由25号公告第八条替代)

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整理分析,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任何税务、法律或投资建议。具体业务处理请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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