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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案件办理时限的答复

 日期:2026-10-12 09:22:23 人气:1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众留言

留言日期:2026-08-25

一个案子90日内未办结,延长30日也不能办结,再集体讨论延长90日,仍不能办结。请问总局:如何处置?还能延长期限否?

回复部门:法规司

时间:2026-09-01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虽对延期次数均未作规定,但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政府公信力的角度出发,相关部门应当秉持效率原则,尽快办结案件,避免无限期延长办案期限。


总结:从总局答复看,“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就是说案件的延期时间是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但是要兼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政府公信力的角度出发,相关部门应当秉持效率原则,尽快办结案件,避免无限期延长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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