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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租赁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日期:2017-08-18 08:22:42 人气:88

房屋的租赁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仅包括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不包括房屋租赁费

因此,房屋租赁费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一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企业销售其购买的房屋,但购房发票发生丢失,增值税是否可以差额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20164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20165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何计提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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