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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取得补偿金如何算个税(很多情况下不需缴哦!)

 日期:2018-02-14 09:13:57 人气:28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1.如何计算

个人与任职受雇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分二种情况:

一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补偿金(列入国务院试点城市的工业企业破产给职工的费用称“安置费”,未列入试点的企业和虽列入试点城市但不是工业企业的称“经济补偿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除前述以外的个人取得的补偿金都要征税,计算公式: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1. 公式中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包括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2.公式中的“免税收入额”,是指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局公布的为准)3倍数额,也就是说补偿金未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无需缴纳个税;

【例】《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知》规定: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深圳市2016年城镇单位平均工资数据公报》的数据,2016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9757元,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269271(89757×3)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仍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免税额每年新标准的执行时间均从1月1日开始,在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之前,可按上年标准先扣缴个人所得税,事后进行多退少补。

3.公式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

如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已于当月发放工资中扣除,则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计算时不可再重复扣除。

个人在领取该补偿金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提供有关凭证)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需要提醒的是,扣除额应仅限原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原由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得扣除。

4. 公式中“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5. 公式中“费用扣除额”,是指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内籍人员3500元/月,外籍及港澳台人员4800元/月),如果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扣除相关免税收入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除以工龄的商数小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内籍人员3500元/月,外籍及港澳台人员4800元/月),则无需纳税;

6. 公式中“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作为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例1】陈某是深圳市某公司员工,工龄2年,2017年12月被解除劳动关系(经本人同意),一次性取得经济补偿金23万元,生活补助费1万元,其他补助1万元,2016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9757元,深圳是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为269271(89757×3)元,不考虑其他情况,陈某被解除劳动关系取得补偿金为25万元,未超过269271(89757×3)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2】陈某系深圳市某国有企业30年工龄的老职工,2017年11月因企业改制被解除劳动关系(经本人同意),一次性取得下岗经济补偿金28万元,生活补助费1.5万元,其他补助1.5万元,个人负担的社保费总计0.15万元。 另2016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9757元,深圳是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为269271(89757×3)元,不考虑其他情况,则:

(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280000+15000+15000-269271-1500)÷12=3269.08元

其中:3269.08元低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3】接上【例2】陈某取得补偿金为30万元,其他条件一致,则:

则:(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300000+15000+15000-269271-1500) ÷12-3500=1435.75元

则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元。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300000+15000+15000-269271-1500) ÷12-3500]×3%-0}×12

=516.87元


2.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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