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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税致申请代开国税普通发票纳税人的公开信

 日期:2016-04-30 21:26:57 人气:51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为方便您申请代开国税普通发票,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机关代开。其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2016年5月1日起,如果您开票销售额超过3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下同),需要缴纳税款再开具普通发票。如果您开票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代开普通发票,不缴纳税款。如果您在一个月内累计开票销售额超过3万元,则就本月全部销售额一并计算缴纳税款。


  您申请的所有代开普通发票事宜,均可在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代开窗口办理。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房地产、金融保险业及适用差额征税的除外),临时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可以就近到国税机关委托的邮政公司等单位代开网点代开普通发票。具体代开普通发票网点布局情况可向主管国税机关了解。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未尽事宜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当地国税机关电话咨询,也可登录当地国税机关网站查询。


  山东省国税局和受托代开单位将竭诚为您服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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